毀棄損壞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5年度,82號
PTDM,105,易,82,2017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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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王春蘭
輔 佐 人 李育鍚
選任辯護人 陳雅琴律師
      賴柏宏律師
      王森榮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12月21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王春蘭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 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 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 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王春蘭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民 國105 年12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於106 年1 月5 日提 起上訴,惟其刑事聲明上訴暨陳明輔佐人狀並未敘述上訴理 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 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為補正者,即駁回 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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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