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5年度,886號
PTDM,105,審易,886,20170209,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8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姵君
選任辯護人 謝孟良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追加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
字第37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姵君蘇品婕(所涉妨害名譽部分, 另由本院為不受理判決)之友人。緣蘇品婕曾在告訴人林煒 家所經營位於屏東縣潮州鎮海康街之經絡推拿套房工作室任 職,離職後與告訴人林煒家心生嫌隙,蘇品婕與被告林姵君 均明知FACEBOOK(下稱臉書)社群網站網頁係不特定人或多 數人可上網瀏覽之網頁,竟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誹謗、公然 侮辱等犯意,為下列行為:
(一)蘇品婕先於民國104年1月20日下午11時21分許,以渠之帳號 登入臉書網頁後,張貼動態消息「這年頭小人還真多,是仙 人跳嗎?無故的參與了也無故的變事主!」等起頭文章。(二)被告林姵君見到後,以暱稱「林筱曼」在如附表所示臉書網 頁,發表如附表所示留言,供不特定多數網友觀覽而散布之 ,公然以此客觀上足以貶抑名譽及社會評價之文字誹謗並侮 辱告訴人林煒家與告訴人即林煒家之女陳冠予。因認被告林 姵君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同法第310條 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林姵君因涉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追加提起公訴 ,認其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同法第310 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 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林煒家陳冠予業於本院審理中成立 調解,告訴人2 人並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與 聲請准予撤回告訴事狀各1 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附表:
┌───┬───┬───┬─────┬──────────┬─────┐
│發表人│暱 稱│留言處│訊息時間 │傳 送 內 容│出處 │
│ │ │ │ │【告訴人】 │ │
├───┼───┼───┼─────┼──────────┼─────┤
│被告林│林筱曼蘇品婕│104年1月21│肖雜某破麻看妳是要瘋│(他案卷第 │
│姵君 │ │臉書留│日上午7 時│多久,阿不是嘴秋很厲│39、82頁) │
│ │ │言板 │15分許 │害怎麼不見人影…腦袋│ │
│ │ │ │ │如有問題就該去瘋人院│ │
│ │ │ │ │別逗留在潮州,阿不然│ │
│ │ │ │ │妳會很危險嘿!!【陳│ │
│ │ │ │ │冠予】 │ │
│ │ │ ├─────┼──────────┼─────┤
│ │ │ │104年1月21│雖然我們不是當事人,│(他案卷第 │
│ │ │ │日下午4時6│我們對於只會問候人家│37、89頁) │
│ │ │ │分許 │的媽媽不需留口德,沒│ │
│ │ │ │ │指名道姓,也還沒攻擊│ │
│ │ │ │ │到妳,妳如果有理快去│ │
│ │ │ │ │走妳的天下,妳的工作│ │
│ │ │ │ │室沒人會希罕,那麻煩│ │
│ │ │ │ │請教好點,教到一身腥│ │
│ │ │ │ │可笑! │ │
│ │ │ │ │【林煒家陳冠予】 │ │
│ │ │ ├─────┼──────────┼─────┤
│ │ │ │104年1月21│陳芯予:母狗在廢也沒│(他案卷第 │
│ │ │ │日下午7 時│妳廢,,真的是北港香│36、104頁)│
│ │ │ │44分許 │盧眾人插【陳冠予】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