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5年度,163號
PTDM,105,審交附民,163,2017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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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李瓊華
送達代收人  黃小舫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秦冊
被   告
兼法定代理人 許惠卿
       林啟元
送達代收人  許惠美
上列被告李瓊華林秦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 年度審交易字第
325 號),經原告林秦冊李瓊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陳芸葶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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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