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1431號
TPDV,90,重訴,1431,200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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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三一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住同右
            送達代收人 何有為 住台北市○○○路○段二三七號一
               
  被   告 乙○○  住台北市○○路○段一0六號七樓
        丙○○○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一九五號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一0八號七樓
        丁○○  住台北市○○路○段八二號四樓
        己○○  住台北市○○街二七之一號十三樓
        戊○○  住台北縣新店市○○街一三四巷八號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五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五   日~B書記官 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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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