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19號
PTDM,102,附民,19,2017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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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蘇金滿
訴訟代理人  錢師風律師
       錢政銘律師
被   告  蔣百聰
       屏東信和美診所即湯介晨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612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王 廷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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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