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8號
ILDV,106,補,28,2017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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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號
原   告 游朝翔 
      游文雄 
      游糧嘉 
      游凱麟 
      游涵任 
被   告 游文仁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7萬1720元(即原
告訴請被告應將坐落羅東鎮南昌段1441地號土地及坐落其上同段
440建號房屋移轉所有權應有部分按公告現值計算之價額,計算
式:土地部分〈9萬650元/平方公尺×141平方公尺〉+房屋部分
143萬3000元×應有部分〈1/5+1/5+1/5+1/10+1/10〉=1137
萬1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2144元,扣除原告聲請調解
時已繳之聲請費3000元,尚應補繳10萬9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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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