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家他字,106年度,1號
ILDV,106,司家他,1,2017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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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他字第1號
聲 請 人 蔡郁萱
      蔡湘瑩
      蔡曉雰
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賴愛玉
上三人共同
非訟代理人 黃憲男律師
相 對 人 蔡安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
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聲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及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又同法第 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自應類推適用(最高法 院10 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 105年度家親聲字第 149號),經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以105年度家救字第 5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上開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經本 院以105年度家親聲字第149號裁定確定在案,聲請程序費用 並應由相對人負擔,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閱無訛 。另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提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聲請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91,500元【計算式:(12×4 +5×12+7×12+3)×9,700= 1,891,500元】,依家事事 件審理細則第 41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 收聲請程序費用 2,000元,故聲請人因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 之聲請程序費用為 2,000元,應由相對人向本院繳納之,爰 依職權連同法定利息在內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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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