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10號
ILDV,106,司促,510,2017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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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10號
債 權 人 蘇晉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昭埤、陳時英、許秋、何添壽、郭在、陳
王玖王朝復羅天保吳樹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曾昭埤、陳時英、許秋、何添壽、郭 在、陳王玖王朝復羅天保吳樹計有新臺幣伍萬元迄今 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債權 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聲請狀內均未載明債務人之送達 處所,經本院定期間命債權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 證書可稽,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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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