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1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簡仲丞(原名簡伯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貳仟玖佰捌
拾參元,及其中壹拾壹萬壹仟壹佰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
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一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曾至萱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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