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3588號
TPDV,90,訴,3588,2001072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八八號
  原   告 台南縣大內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楊信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叁佰
     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肆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
     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B書記官 林梅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