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3516號
TPDV,90,訴,3516,2001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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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一六號
  原   告 展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少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叁拾肆萬零貳佰叁拾柒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柒仟捌佰零壹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叁仟肆佰零叁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叁仟叁佰伍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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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