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一六號
原 告 展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少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叁拾肆萬零貳佰叁拾柒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柒仟捌佰零壹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叁仟肆佰零叁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叁仟叁佰伍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