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3463號
TPDV,90,訴,3463,2001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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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六三號
  原   告 豐丞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其在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業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柒萬陸仟零肆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壹仟玖佰貳拾壹元,折合新台幣伍仟柒佰陸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柒佰壹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玲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七   日
~B書記官 呂烱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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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業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丞鐵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