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六三號
原 告 豐丞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其在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業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柒萬陸仟零肆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壹仟玖佰貳拾壹元,折合新台幣伍仟柒佰陸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柒佰壹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玲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七 日
~B書記官 呂烱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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