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5年度,995號
ILDM,105,簡,995,2017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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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9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于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偵字第61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藍于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藍于洲明知無故要求他人提供銀行帳戶使用者, 將可能藉此取得之銀行帳戶,自行或轉由他人遂行財產上詐 欺犯罪之目的,竟基於容認該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 不確定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5年9月1日將其在陽 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陽信 銀行帳戶)、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 0000號(下稱元大銀行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及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郵局帳戶) 等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宅即便」寄給自稱「陳家華」之 不詳姓名、年籍之男子。嗣該男子將藍于洲所有上開提款卡 (含密碼)交予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供該不詳姓名、年 籍之人作為犯罪所得存提匯款之用。而該不詳姓名、年籍之 人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 間,以電話聯繫附表所示之人,佯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致附 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附表 所示之款項匯款至藍于洲所有上開陽信銀行、元大銀行、國 泰世華銀行及郵局帳戶內,旋遭該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提領 一空。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一)被告藍于洲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郭00、證人即告訴人林00、陳00、張00、李 00、許00、張00、陳00、劉00、黃00於警詢時之證述。(三)華泰銀行、台新銀行、彰化銀行、第一銀行、玉山銀行、 、國泰世華銀行、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林00、劉 00、李00所有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陳00所有 第一銀行全如意綜合管理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許00所有中 華郵政金融卡正面影本、黃00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存摺 封面影本等件。




(四)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南港分局舊莊派 出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潭子分駐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 溪分局南雅派出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 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基隆 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深澳坑派出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 分局三民派出所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等。
(五)陽信銀行105年10月6日陽信總業務字第0000000號函檢附 被告之存摺存款印鑑卡(暨開戶申請書)、開戶附件、客 戶對帳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0月6日儲字第 00000000號函檢附被告之開戶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服務部105年9月30日元作 服字第00000000號檢附之客戶基本資料異動申請書暨共同 行銷使用聲明書、開戶暨相關服務申請書、共同認證單、 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羅東簡易型分行 105年10月3日國世羅東簡字第0000000號函檢附之開戶申 請書、對帳單各1份。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 77號判例參照)。經查,本件被告提供其所有上開金融帳戶 之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供該不詳姓名、 年籍之人作為詐欺取財所用之出入帳戶,而予詐欺取財犯行 助力,所實施者非屬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且係基於幫 助犯意為之,核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 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 欺取財之犯罪行為,係屬幫助犯,應依同法第30條第2項之 規定,按正犯之詐欺取財之刑減輕之。至起訴書雖指明被告 提供帳戶供「詐騙集團」成員遂行詐欺犯行,惟檢察官並未 提出積極事證以證明該「詐騙集團」係屬3人以上共同犯之 情狀,是本件被告有為上開事實理由所資助之詐欺正犯,難 認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各款加重條件存在,併此說明。 又被告提供上揭金融帳戶資料給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使他 人得以分別對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實施詐欺取財之犯行,而分 別同時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論以一罪。
四、爰審酌被告前無任何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份附卷可稽,素行尚佳,提供其所有之上開金融帳戶 之提款卡及密碼供不法之徒詐欺取財,除使正犯得以隱匿其



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增添被害人尋求救濟以及警 察、司法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亦造成社會及金融秩序紊亂 ,所為非是,以及被害人遭詐騙金錢之數額,迄未賠償被害 人之損失,暨其為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 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被害人│ 被騙方式及時間 │匯款時間│匯入帳戶│ 匯入款項 │
│號│ │ │ │ │(新臺幣)│
├─┼───┼──────────────┼────┼────┼─────┤
│1 │郭人鳳│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於105年9月│105年9月│國泰世華│29987元 │
│ │ │4日14時58分許打電話給郭人鳳 │4日16時 │銀行帳戶│ │
│ │ │,佯稱郭人鳳先前在某網路拍賣│13分許 │ │ │
│ │ │網站購物,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
│ │ │將連續扣款12個月云云,再假冒│105年9月│國泰世華│13123元 │
│ │ │係中國信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客│4日16時 │銀行帳戶│ │
│ │ │服人員,要求郭人鳳依其指示至│15分許 │ │ │
│ │ │自動提款機操作取消設定,郭人├────┼────┼─────┤
│ │ │鳳誤以為真,分別於右開時間,│105年9月│陽信銀行│29985元 │
│ │ │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而將│4日16時 │帳戶 │ │
│ │ │其帳戶內之金錢分別匯至右開帳│56分許 │ │ │
│ │ │戶內。 ├────┼────┼─────┤




│ │ │ │105年9月│陽信銀行│29985元 │
│ │ │ │4日16時 │帳戶 │ │
│ │ │ │59分許 │ │ │
│ │ │ ├────┼────┼─────┤
│ │ │ │105年9月│陽信銀行│29985元 │
│ │ │ │4日17時1│帳戶 │ │
│ │ │ │分許 │ │ │
│ │ │ ├────┼────┼─────┤
│ │ │ │105年9月│陽信銀行│29985元 │
│ │ │ │4日17時 │帳戶 │ │
│ │ │ │12分許 │ │ │
├─┼───┼──────────────┼────┼────┼─────┤
│2 │林宸緯│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於105年9月│105年9月│國泰世華│29985元 │
│ │ │4日16時39分前某時,打電話給 │4日16時 │銀行帳戶│ │
│ │ │林宸緯,佯裝詢問林宸緯是否欲│39分許 │ │ │
│ │ │取消先前在「潮物部落格網站」├────┼────┼─────┤
│ │ │之訂單云云,林宸緯表示欲取消│105年9月│國泰世華│11985元 │
│ │ │後,再假冒其係銀行人員,要求│4日17時6│銀行帳戶│ │
│ │ │林宸緯依其指示至自動提款機操│分許 │ │ │
│ │ │作取消訂單,林宸緯誤以為真,│ │ │ │
│ │ │分別於右開時間,依其指示操作│ │ │ │
│ │ │自動提款機,而將其帳戶內之金│ │ │ │
│ │ │錢匯至右開帳戶內。 │ │ │ │
├─┼───┼──────────────┼────┼────┼─────┤
│3 │陳儒範│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於105年9月│105年9月│郵局帳戶│29989元 │
│ │ │4日16時30分許,打電話給陳儒 │4日17時 │ │ │
│ │ │範,佯稱陳儒範先前在「HITO本│17分許 │ │ │
│ │ │舖網站」購物,因作業疏失設定│ │ │ │
│ │ │錯誤將連續扣款12期云云,再假│ │ │ │
│ │ │冒係臺北富邦銀行客服人員,要│ │ │ │
│ │ │求陳儒範依其指示至自動提款機│ │ │ │
│ │ │操作取消設定,陳儒範誤以為真│ │ │ │
│ │ │,於右開時間,依其指示操作自│ │ │ │
│ │ │動提款機,而將其帳戶內之金錢│ │ │ │
│ │ │匯至右開帳戶內。 │ │ │ │
├─┼───┼──────────────┼────┼────┼─────┤
│4 │張詩涵│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於105年9月│105年9月│郵局帳戶│29987元 │
│ │ │4日15時36分許,打電話給張詩 │4日17時 │ │ │
│ │ │涵,佯稱張詩涵先前在某拍賣網│19分許 │ │ │
│ │ │路購物,因作業疏失誤設定為分├────┼────┼─────┤




│ │ │12期付款云云,要求張詩涵依其│105年9月│元大銀行│26985元 │
│ │ │指示至自動提款機操作取消分期│4日17時 │帳戶 │ │
│ │ │付款設定,張詩涵誤以為真,分│52分許 │ │ │
│ │ │別於右開時間,依其指示操作自│ │ │ │
│ │ │動提款機,而將其帳戶內之金錢│ │ │ │
│ │ │分別匯至右開帳戶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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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李心茹│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於105年9月│105年9月│郵局帳戶│29987元 │
│ │ │4日16時30分許,打電話給李心 │4日17時 │ │ │
│ │ │茹,佯稱李心茹先前在某FB部落│21分許 │ │ │
│ │ │格購物,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將│ │ │ │
│ │ │多付12次商品款項云云,再假冒│ │ │ │
│ │ │係中華郵政客服人員,要求李心│ │ │ │
│ │ │茹依其指示至自動提款機操作取│ │ │ │
│ │ │消設定,李心茹誤以為真,於右│ │ │ │
│ │ │開時間,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提款│ │ │ │
│ │ │機,而將其帳戶內之金錢匯至右│ │ │ │
│ │ │開帳戶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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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許坂沂│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於105年9月│105年9月│元大銀行│21048元 │
│ │ │4日17時30分許,打電話給許坂 │4日17時 │帳戶 │ │
│ │ │沂,佯稱許坂沂先前在「HITO本│26分許 │ │ │
│ │ │舖網站」購物,因作業疏失設定│ │ │ │
│ │ │錯誤為12筆訂單云云,再假冒係│ │ │ │
│ │ │中華郵政客服人員,要求許坂沂│ │ │ │
│ │ │依其指示至自動提款機操作取消│ │ │ │
│ │ │訂單,許坂沂誤以為真,於右開│ │ │ │
│ │ │時間,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 │ │ │
│ │ │,而將其帳戶內之金錢匯至右開│ │ │ │
│ │ │帳戶內。 │ │ │ │
├─┼───┼──────────────┼────┼────┼─────┤
│7 │張進傑│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於105年9月│105年9月│元大銀行│29989元 │
│ │ │4日17時10分許,打電話給張進 │4日17時 │帳戶 │ │
│ │ │傑,佯稱張進傑先前在某網站購│27分許 │ │ │
│ │ │物時,因作業疏失誤設定為逐次│ │ │ │
│ │ │扣款云云,要求張進傑依其指示│ │ │ │
│ │ │至自動提款機操作取消扣款設定│ │ │ │
│ │ │,張進傑誤以為真,於右開時間│ │ │ │
│ │ │,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而│ │ │ │
│ │ │將其帳戶內之金錢匯至右開帳戶│ │ │ │




│ │ │內。 │ │ │ │
├─┼───┼──────────────┼────┼────┼─────┤
│8 │陳滿慶│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於105年9月│105年9月│元大銀行│29989元 │
│ │ │4日16時40分許,打電話給陳滿 │4日17時 │帳戶 │ │
│ │ │慶,佯稱陳滿慶先前在某網站購│42分許 │ │ │
│ │ │物時,因作業疏失誤設定為12筆│ │ │ │
│ │ │訂單云云,要求陳滿慶依其指示│ │ │ │
│ │ │至自動提款機操作取消扣款設定│ │ │ │
│ │ │,陳滿慶誤以為真,於右開時間│ │ │ │
│ │ │,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而│ │ │ │
│ │ │將其帳戶內之金錢匯至右開帳戶│ │ │ │
│ │ │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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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劉奕君│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於105年9月│105年9月│郵局帳戶│29989元 │
│ │ │4日16時59分許,打電話給劉奕 │4日18時 │ │ │
│ │ │君,佯稱劉奕君先前在「戀戀小│許 │ │ │
│ │ │舖網站」購物時,因作業疏失設│ │ │ │
│ │ │定錯誤為購買12件商品款項云云│ │ │ │
│ │ │,再假冒係中華郵政專員,要求│ │ │ │
│ │ │劉奕君依其指示至自動提款機操│ │ │ │
│ │ │作取消設定,劉奕君誤以為真,│ │ │ │
│ │ │於右開時間,依其指示操作自動│ │ │ │
│ │ │提款機,而將其帳戶內之金錢匯│ │ │ │
│ │ │至右開帳戶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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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黃婷翊│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於105年9月│105年9月│國泰世華│8123元 │
│ │ │4日18時許,打電話給黃婷翊, │4日18時 │帳戶 │ │
│ │ │佯稱黃婷翊先前在某電影院以信│30分許 │ │ │
│ │ │用卡購票,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 │ │ │
│ │ │為分成12期扣款云云,再假冒係│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調查專員,要│ │ │ │
│ │ │求黃婷翊依其指示至自動提款機│ │ │ │
│ │ │操作取消設定,黃婷翊誤以為真│ │ │ │
│ │ │,依其指示,於右開時間,以手│ │ │ │
│ │ │機操作網路銀行系統,而將其帳│ │ │ │
│ │ │戶內之金錢匯至右開帳戶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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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