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一○六年度簡字第一二號
原 告 天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蕭朝欽(董事)
上列原告因外國人收容費用事件,不服行政院民國一百零五年十
二月二十九日院臺訴字第一○五○一八五四一六號訴願決定,提
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因不服
行政機關即被告勞動部函請原告繳納外國人收容費用新臺幣伍仟
玖佰捌拾伍元而涉訟,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依行政訴訟法第九
十八條第二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
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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