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建騰創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伯倫
代 理 人 薛惟尹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08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2 月2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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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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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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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禾企電子股份有限│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建騰創達科技股份有限│100,800元 │AK2751547 │105年10月15日 │
│ │公司 湯明通 │司內湖分公司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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