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9號
原 告 新加坡商利特(遠東)股份有限公司LITTELFUSE FAR
EAST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谷歐文(Grant Owen McNerney)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代理人 李盈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未註明
幣別者皆同)19,437,723元(即按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06 年1 月
3 日臺灣銀行新臺幣對美元現金買入匯率31.88 折算。計算式:
00000000+美金83071×31.88=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0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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