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8號
原 告 吳良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良泰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陸拾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陸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