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08號
SLDV,106,補,208,2017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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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8號
原   告 吳良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良泰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陸拾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陸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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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