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3號
原 告 郭劉寶環
郭秋貴
郭宗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周廷諺律師
被 告 郭和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 萬3,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 萬6,24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