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號
原 告 陳家紘
陳洪奌梅
陳誼佳
陳茂雄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李福星等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8,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2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