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9號
原 告 周泰良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麗玲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原告前為
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貳萬零叁佰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