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6年度,5號
SLDV,106,消債清,5,2017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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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
債 務 人 徐柏凱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 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 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債務人職業為軍人,說明目前任職單位(含工作地點)及 職稱。
2.債務人應釋明其自陳因其他兄弟姊妹無能力扶養父親,故 每月須支出扶養父親之費用達每月新臺幣(下同)1 萬元 一事。應提出債務人父親徐來枝、債務人弟徐享岑及妹徐 菀晴等3 人之民國103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 3.說明承租房屋之原因、坪數、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攤共同生 活費用(包括房租、水、電、瓦斯、膳食費等)? 4.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 5.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及其家人是否領取低收入 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



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6.提出相關文件(例如:機車行提出之估價單),釋明名下 機車(車牌號碼:000-000 號)之現值。 7.提出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併提出相關資 料釋明現值。
8.重擬「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與「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 人」之表格。
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內湖區,參酌行政院主計處公布106 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5,544元(包含食衣住 行育樂醫療雜支等消費性支出,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 非消費性支出)。惟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 形下,所列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達25,000元(已扣除扶 養費),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甚多。又若有支出扶養 費用之必要者,扶養費用應由數扶養義務人平均分擔或依 經濟能力比例分擔之。
9.說明債務人目前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 年度司執字九第 29591 號案件外,是否有其他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 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名稱及案號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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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