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3300號
TPDV,90,訴,3300,200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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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隆
  訴訟代理人 孫天予
  被   告 照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建昌          住台北市○○路○段一四七巷九之七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以裁定命其於
  送達原告時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七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
  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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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照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