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二九八號
原 告 神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曉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捌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
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貳萬伍仟零貳元肆元,應
繳裁判費銀元捌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貳萬伍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伍拾柒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七 日
~B書記官 林秀妙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