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3298號
TPDV,90,訴,3298,200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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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二九八號
  原   告 神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曉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捌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
  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貳萬伍仟零貳元肆元,應
  繳裁判費銀元捌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貳萬伍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伍拾柒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七   日
~B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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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神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曉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