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3295號
TPDV,90,訴,3295,200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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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二九五號
  原   告 蓁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添丁
  被   告 雅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道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裁定命其於送達 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 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靜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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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蓁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典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