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3295號
TPDV,90,訴,3295,200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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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二九五號
  原   告 蓁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添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雅典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雅典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陸萬壹仟貳佰伍拾陸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叁仟貳佰零伍元,折合新台幣玖仟陸佰壹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伍佰柒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六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靜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六   日
                      書記官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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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蓁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典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