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二六八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復分行
法定代理人 郊俊彥
訴訟代理人 葉惠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
○○、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叁萬陸仟捌佰捌拾捌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肆仟柒佰玖拾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肆仟叁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叁佰貳拾伍元
。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六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庚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六 日
書 記 官 劉芳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