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3268號
TPDV,90,訴,3268,2001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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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二六八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復分行
  法定代理人 郊俊彥
  訴訟代理人 葉惠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
  ○○、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叁萬陸仟捌佰捌拾捌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肆仟柒佰玖拾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肆仟叁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叁佰貳拾伍元
     。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六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庚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六   日
                           書 記 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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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復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