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3219號
TPDV,90,訴,3219,2001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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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二一九號
  原   告 祺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福進
              送達代收人:侯秉政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零捌仟元,折合銀元肆拾萬零貳仟陸
  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零貳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壹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貳仟零叁拾
  陸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四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四   日
~B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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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祺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