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3120號
TPDV,90,訴,3120,2001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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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二○號
  原   告 進益製罐瓶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紅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叁萬叁仟陸佰陸拾壹元,折合銀元貳拾壹萬
  壹仟貳佰貳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壹佰壹拾叁元,折合新臺幣陸仟叁佰叁
  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貳佰
  玖拾肆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四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四   日
~B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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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進益製罐瓶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紅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