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3119號
TPDV,90,訴,3119,2001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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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三一一九號
  原   告 泰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請求被告乙○○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理由一、二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玖拾壹萬伍仟肆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零伍拾貳元,折合新台幣 玖仟壹佰伍拾陸元,(原告聲請支付命令之新台幣肆拾伍元費用未予繳納),是 應補繳玖仟壹佰伍拾陸元。
二、提出
㈠原告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㈡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
㈢起訴狀及物證影本及含物證影本之繕本壹份、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
㈣繕打起訴狀之純文字檔電腦磁片(含證物清單)。 ㈤若要聲請訊問證人,陳報證人之姓名、地址及待證事實。 ㈥其他聲請調查之證據。
三、若被告於收受起訴狀繕本後,寄送答辯狀繕本予原告,原告應於收受被告之答辯 狀後十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於本院,具體載明是否承認被告抗辯之事實及提出之 證據;如不承認,應具體記載其理由,如有應證之事實,應記載全部之證據,並 將影本以郵寄方式直接送達被告,開庭時另提出送達回證。四、原告若委任訴訟代理人,亦應告知訴訟代理人本通知書內應為之訴訟行為,並先 行提出委任狀。
五、言詞辯論期日,原則上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準備書狀,以及被告提出之答辯狀 為審理之範圍,進行爭點之整理,並禁止原告於開庭時始提出準備書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 于 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   日                          書記官 林 佳 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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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