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489號
SLDV,106,司促,2489,2017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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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蒂亞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家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捌仟叁佰伍拾叁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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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蒂亞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