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蒂亞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家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捌仟叁佰伍拾叁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