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477號
SLDV,106,司促,2477,2017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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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可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壹萬叁仟柒佰貳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三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叁佰壹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三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叁萬壹仟柒佰玖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五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柒仟玖佰壹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五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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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