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415號
SLDV,106,司促,2415,2017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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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滕佳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珮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捌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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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