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李咨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英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叁佰陸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叁仟肆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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