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350號
SLDV,106,司促,2350,2017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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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黃正煌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楊爵豪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 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 所示,債務人楊爵豪已於97年3月27日遷出國外,其送達應 於外國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 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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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