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288號
SLDV,106,司促,2288,2017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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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傑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叁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二.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壹拾柒元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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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