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傑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叁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二.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壹拾柒元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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