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214號
SLDV,106,司促,2214,2017022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馬樂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肆佰陸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萬零叁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
  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
  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