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67號
SLDV,106,司促,1967,2017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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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宇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邱桂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耿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耿生
一、債務人林邱桂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依新臺幣每萬元以新臺幣貳拾元計
  算之滯納金與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林邱桂珠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
  務人林耿男林耿生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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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