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宇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邱桂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耿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耿生
一、債務人林邱桂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依新臺幣每萬元以新臺幣貳拾元計
算之滯納金與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林邱桂珠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
務人林耿男、林耿生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