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69號
SLDV,106,司促,1869,2017021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柔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清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佳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捌佰陸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186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莊佳螢、劉│自民國105年7│至民國106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23865 │柔蓁、劉清│月1日起   │月9日止   │六二     │
│  │元  │德    ├──────┼──────┼───────┤
│  │   │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月10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莊佳螢、劉│自民國105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3865 │柔蓁、劉清│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德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柔蓁前就讀開明工商邀同債務人劉清德
     莊佳螢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共1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3865 元,約定
     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
     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
     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
     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
     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劉柔蓁自105 年8 月1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23865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劉清德
     莊佳螢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
     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