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柔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清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佳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捌佰陸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186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莊佳螢、劉│自民國105年7│至民國106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23865 │柔蓁、劉清│月1日起 │月9日止 │六二 │
│ │元 │德 ├──────┼──────┼───────┤
│ │ │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月10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莊佳螢、劉│自民國105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3865 │柔蓁、劉清│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德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柔蓁前就讀開明工商邀同債務人劉清德及
莊佳螢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共1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3865 元,約定
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
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
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
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
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劉柔蓁自105 年8 月1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23865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劉清德及
莊佳螢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
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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