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19號
SLDV,106,司促,1819,2017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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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嘉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緯詳即陳國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
  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陸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仟零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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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