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鄧淑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耿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晃明
一、債務人林耿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陸拾叁萬叁仟伍佰
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林耿男之財產強制執行
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晃明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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