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2858號
TPDV,90,訴,2858,20010704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五八號
  原   告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陳秋琴
  被   告  星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裁定命其於送 達原告時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四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詹駿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五   日 書 記 官 林淑玉

1/1頁


參考資料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