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736號
SLDV,106,司促,1736,2017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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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志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肆仟壹佰柒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叁拾陸萬捌仟肆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六
  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零壹拾叁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拾玖萬伍仟伍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
  暨按新臺幣伍拾玖萬伍仟伍佰捌拾元及上開利息總額之百分
  之五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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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