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志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肆仟壹佰柒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叁拾陸萬捌仟肆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六
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零壹拾叁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拾玖萬伍仟伍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
暨按新臺幣伍拾玖萬伍仟伍佰捌拾元及上開利息總額之百分
之五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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