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06號
SLDV,106,司促,1606,2017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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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陳璧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肆仟陸佰壹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捌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
  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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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