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05號
SLDV,106,司促,1505,2017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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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啟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叁仟伍佰玖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玖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
  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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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