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10號
SLDV,106,司促,1410,20170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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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美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振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定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佳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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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振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