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雅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宗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肆佰捌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壹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四六計
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叁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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