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柯正哲即柯景森之繼
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 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 所示,債務人之戶籍設於桃園市蘆竹區戶政事務所,其送達 處所不明。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 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