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懿容即柯景森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正書即柯景森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柯懿容即柯景森之繼承人、柯正書即柯景森之繼承人
應於被繼承人柯景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貳拾貳萬玖仟叁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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