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87號
原 告 Hammer Capital Consulting Limited(即黑馬資
本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麗珊
訴訟代理人 方文萱律師
周志潔律師
張哲維律師
被 告 戲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建璋為被告戲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 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 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 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178條分別規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時原為黃建璋,於民國 105年7月1日起變更為徐三泰,嗣徐三泰於105年8月3日死亡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105年8月4日變更為黃建璋,有公司 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本件兩 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本院依職權裁定 命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黃建璋承受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