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60號
上 訴 人 盛琳惠
被 上訴人 董金海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
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叁萬伍仟貳佰零叁元(計算式詳如
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
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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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項目 │ 金額或價額 │ 備註 │
│號│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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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市士林區德行│21萬4,800元 │依左列房屋 │
│ │東路266巷8號房屋│ │105年房屋稅 │
│ │ │ │課稅現值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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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票款 │326萬9,4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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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受讓票款債權 │125萬95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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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473萬5,20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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